一、阳泉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3年8月29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将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域外车辆信息录入系统,本地车辆信息录入不规范,未填写具体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姓名,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泉市城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17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联合检查时发现,阳泉市城区某便利店内销售的汾 酒系列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 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茅台系列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与该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综合现场查扣和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涉案侵权白酒共9种,合计390瓶(盒),涉案酒类货值金额共计82990元。
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390瓶(盒)、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阳泉市城区某熟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五香牛肉案
2023年5月10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阳泉市城区某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五香牛肉当场未能提供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店正在销售的该批五香牛肉进行随机抽样,将抽取样本送青岛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鸭成分、牛成分。
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2元、罚款1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平定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在2023年的成品油抽检中,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定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此批次0#车用柴油5吨、单价7876.11元、价税合计44500元,其中7.48元/升销售3631升,7.68元/升销售约2342升,共计销售5973升。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72元、罚款45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平定县巨城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在2023年的成品油抽检中,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平定县巨城某加油站销售的-1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硫含量和闪点。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10#车用柴油3.3吨,单价6707.96元,价税合计25014元。上述产品按密度折算为3956.36升,售价7.2元/升,案发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28485.79元,违法所得3470.03元。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70.03元、罚款4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张某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月17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检意〔2022〕48号),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不予起诉,建议市场监管局给予其行政处罚。2023年3月3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低价购得白酒共计97箱欲销往河北,货值金额共计76308元。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97箱、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盂县二级路某标准件经销部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27日,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盂县二级路某标准件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裸机)6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2)20台,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系假冒产品。
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裸机)6台、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2)20台、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6月12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二甲醚含量为60.8%”。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51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80元,违法所得为279.5元。
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9.5元、罚款4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某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20日,有消费者反映在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某某商行购买的“天之蓝”白酒疑为假冒商品。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涉案白酒经“天之蓝”白酒的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天之蓝”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825元。
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天之蓝”白酒5瓶、罚款18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5日,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商贸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有31箱汾 酒系列酒品,经山西杏花村汾 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汾 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酒品违法经营额合计30408元。
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234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中心冒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8月29日,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中心淘 宝 网店的销售页面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网店销售的晋阳府五年陈醋“晋阳府陈醋山西老陈醋五年陈酿175ml(2瓶装)手工醋零添加饺子醋”的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违反了《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当事人从2022年11月30日开始上架销售,总共销售了243套,30元/套,销售额共计7290元。
阳泉市场监管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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